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判死緩的罪犯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判死緩的罪犯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