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不應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8W)

1、 繼續犯。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典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一般認為這裡的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就是指繼續犯。

不應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2、 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是指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成立數個罪名的情況。

3、 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4、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將本來是《刑法》上各自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由法律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罪的情況。例如盜強姦罪,是指犯強盜罪而又強姦婦女的行為,就是盜竊罪與強姦罪在《刑法》規定上的結合。關於我國現行《刑法》是否存在結合犯問題,目前《刑法》界還存在著爭論。

5、連續犯。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狀態。如連續實施數個殺人行為。《刑法》第89條第1款中的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就是指連續犯。

6、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從傳統《刑法》理論上講,牽連犯是不實行數罪併罰的。但修訂後的《刑法》也規定了對部分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的也可以實行數罪併罰,如《刑法》第15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此,除《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對其他牽連犯不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因一個被另一個所吸收,而失去獨立評價的意義,僅按吸收之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可見,吸收犯是實質上的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

8、選擇性罪名。選擇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則的一個條文中規定了許多種行為方式或者行為物件,不論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涉及其中幾種行為方式或者行為物件,均構成一罪,而依具體行為或者物件確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就是選擇性罪名。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數罪併罰的具體適用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有關犯罪事實進行界定,不符合數罪併罰條件的是不可以進行並罰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