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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數罪併罰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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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數罪併罰有哪些情況?

數罪併罰,通俗的來說,就是把嫌疑人以前所犯未處罰的罪和現在所犯的罪一起處罰。數罪併罰在刑事訴訟案中運用得非常廣泛,有的犯罪嫌疑人同時犯了多項罪狀,這種情況就可以使用數罪併罰。但並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合併處罰,那麼,刑事訴訟法數罪併罰有哪些情況?請看下文。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於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併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併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併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後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併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併罰。

如果一個人犯了很多罪,國家卻只能一樁一樁的解決,那樣無疑是拖延了處罰進度,而數罪併罰這項制度大大簡化了相應的司法程式。所以如果罪犯因為犯了很多罪,就被判處數罪併罰。比如犯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同時又強姦該名婦女,就會被要求數罪併罰。刑事訴訟法數罪併罰的懲處力度是很大的,罪名越多,量刑就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