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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6W)

盜竊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一、盜竊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若是民事主體在盜竊時還實施了持刀搶劫等的違法行為時就會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如何認定盜竊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刑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

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三)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3、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刑事案件處理時確定罪名是必要的,對於公安機關來說,若是接到了盜竊案的報警,首先確定是否滿足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受理了刑事糾紛之後,需要結合收集到的證據,以及具體的違法情節,判斷盜竊行為的實施者,是否還存在其他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