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應當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2W)

一、應當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應當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應當數罪併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銷售偽劣產品之八種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妨害公務罪又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6、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7、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稅的規定處罰,二罪並罰。

8、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強姦、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9、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0、為實施其他犯罪(如為了盜竊則一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11、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2、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的,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4、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5、因挪用公款索取、接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6、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7、受賄又瀆職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數罪併罰。

二、數罪併罰的時間條件:

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任何被判處數罪併罰的犯罪主體,一般都是不能再適用於緩刑、假釋等處罰的。根據司法實際也可以知道,數罪併罰的最高處罰就是死刑,這些犯罪主體,除了會被要求承擔刑事責任之外,還會需要承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金的支付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