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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9W)

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數罪併罰是我國法律懲罰的一種是指同一個人犯了不同的罪刑要承擔不同的懲罰,近幾年在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情況頻頻發生,對於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國家法律如何判決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裡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通過上訴的介紹希望大家對拐賣婦女、兒童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有所瞭解,無論是拐賣婦女還是拐賣兒童這種行為都是可恥的,在我國對於這方面的法律也在逐步的完善中,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