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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01K)

一、數罪併罰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數罪併罰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並非任何時候所犯的數罪都需數罪併罰,而是限於以下三種情況下的數罪適用數罪併罰,即: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二、數罪併罰刑期計算原則是什麼?

1、數罪併罰刑期的計算原則

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會適用數罪併罰原則量刑

《刑法》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法院在受理檢察院提出的刑事案件訴訟請求之後,一般會採取適用的原則來審理案件。如果法院在經過初步審查檢察院提交的相關材料之後,法院犯罪分子犯了多項罪名,就有可能會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來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