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一般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3W)

一、一般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一般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情況有以下的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漏罪進行並罰的注意事項

1、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應當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2、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總刑期不能超過所犯罪行的全部總和。如果是假釋期間被發現有漏罪行為的會先被取消假釋,在根據該罪行的輕重來進行判決。並且數罪併罰如果是拘役的不得超過3年,具體根據相關規定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