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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 閱讀(1.81W)
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一、鑑定的程式如下: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
5、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6、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委託法院的名稱;
2、委託鑑定的內容、要求;
3、鑑定材料;
4、鑑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5、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6、鑑定意見;
7、承諾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
鑑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鑑定,並提交鑑定書。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鑑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人民法院准許的,原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