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是對有關訴訟活動的相關事宜作出專門性意見的活動。精神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精神司法鑑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程式分三階段:
1、鑑定的提起程式。通常由相應的司法機關委託進行,或由相關人員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由司法機關決定並委託 。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時,需有《委託鑑定書》,說明鑑定的要求和目的,並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鑑定人及其家庭情況;
(二)案件的有關材料;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
(四)知情人對被鑑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
(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2、鑑定的實施程式。通常有直接鑑定、缺席鑑定及文證審定等種類。
3、鑑定結論的出具。 鑑定結束後,應當製作《鑑定書》。
《鑑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鑑定機關的名稱;
(二)案由、案號,鑑定書號;
(三)鑑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鑑定的日期、場所、在場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鑑定人的一般情況;
(七)被鑑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後各階段的精神狀態;
(八)被鑑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
(九)分析說明;
(十)鑑定結論;
(十一)鑑定人員簽名,並加蓋鑑定專用章;
(十二)有關醫療或監護的建議。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精神司法鑑定的程式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同時,小編在此提醒,精神司法鑑定是關乎被鑑定人責任承擔的大事,小編希望能夠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