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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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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在司法公安機關偵查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要確定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最關鍵的就是找到犯罪證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偵查人員發現的證據要經過專業的分析、檢測和鑑定後才能作為犯罪行為和事實的認定依據,如筆跡、指紋、腳印、血液、屍檢等,都需要司法鑑定提供準確的結論,那麼,司法鑑定法定程式是怎樣的呢?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規定,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專案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裝置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綜上所述,關於司法鑑定法定程式的問題,主要包括八個步驟,首先,鑑定機構接受司法、仲裁機關或律師事務所的鑑定委託,在七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對受理委託的事項先進行初次鑑定,發現新情況或遺漏時進行補充鑑定,在六種特定情況進行重新鑑定,委託人對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可委託上級鑑定機構進行復核鑑定,鑑定完成後鑑定機關開具一式三份鑑定書,最後根據委託人需要,鑑定人可以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