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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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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打架鬥毆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展開偵查,為了更好的確定責任方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往往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當事人進行傷情鑑定。這個鑑定結果非常重要,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走向。那麼傷情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傷情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1、鑑定的委託

(1)案件主辦單位為鑑定委託的主體。

(2)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鑑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影印件上蓋章確認。

(3)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鑑定委託書。

2、鑑定的受理

被鑑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病歷資料原件和影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託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2)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託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並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3、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委託鑑定的事項、提交鑑定的相關材料、鑑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並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通過分析得出鑑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二、傷情司法鑑定的時限是多久?

1、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2、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3、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三、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1、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3、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由此可見,當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後,對於當事人受傷程度較重、受害人要求做傷情鑑定的,及雙方對傷害程度存在異議的,公安機關應該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到委託後,如資料齊全會受理案件,並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傷情司法鑑定。如果傷情不復雜的話,三天左右就可以出具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