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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怎麼鑑定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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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怎麼鑑定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司法鑑定是怎麼鑑定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三、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相關法律

2007年8月司法部公佈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洩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資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迴避。”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為的,由司法鑑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司法鑑定的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司法鑑定是我國不可缺長的一個部門,只有擁有合法的鑑定結果才能更好的得到自己該有的賠償,而且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提交整個案件的所有相關的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和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