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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受理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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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受理程式是怎樣的

遇到不公的法律行為時,越來越多的人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申請司法鑑定就是其中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司法鑑定申請,司法鑑定機構都會受理。只有知道司法鑑定的受理程式,才不會被駁回。那司法鑑定的受理程式是什麼呢?下面跟著本站小編來了解了解。

一、司法鑑定的第一個環節

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是進行鑑定活動的第一個環節,也是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前提條件。為了確保司法鑑定活動依法規範進行,《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委託鑑定的形式和要求,規定了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的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了委託人和受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司法鑑定的受理

委託人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a)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b) 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c)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d)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2、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 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b) 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c) 委託鑑定的要求;

d) 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e) 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f) 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g) 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h) 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a) 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b) 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 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d) 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e) 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f) 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g)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通過本文的描述,相信大家對司法鑑定的受理程式有了一定了解。提出申請鑑定的前提是申請鑑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其次是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合法的機構才能鑑定出合法的結論。若有其他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