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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8.36K)

一、醫療過錯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舉證責任: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收集證據

由於在醫療糾紛中取證比較困難,患者一方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影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影印和封存所有能影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影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三、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一)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的規定可知,首先,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基於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事實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另一方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其次,明確規定了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就是醫療機構對在醫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以及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承擔在對陸某的醫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陸某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患者的舉證責任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只規定了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並不意味著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患者不承擔任何責任。首先,患者應提供其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即與就診機構存在醫療關係;其次,患者要對其受到什麼損害結果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陸某在醫院治療的事實已經雙方認可,陸某右腎切除的事實也已證明。

綜上所述,其實對於這個醫療過錯責任的糾紛舉證以及具體舉證責任的分配的話都是要看具體的實際責任的,不過這個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所有多數是採用這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