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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管轄級別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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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管轄級別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管轄級別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管轄級別法院的規定是由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式: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列明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保全請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

2、擔保

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為現金、房產或車輛。現金擔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帳戶;房產擔保的,需提交產權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證明原件,出具產權證明原件並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影印件;汽車擔保的,需提交車輛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證明原件,出具所有權證明原件、購車發票原件和車輛財產、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原件並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影印件。提交擔保書的同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本人應到法院簽名蓋章確認擔保意見和提交其身份證影印件。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法院,他在管理一些事項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到一個級別管轄權的問題,因為有一些基礎的案件的話,他只能在最基層的法院來進行一個審理,只有一些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才會上升到一箇中級或者是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因此訴前財產保全的話,他是按照這樣的一種規定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