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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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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財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財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財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第一、財產保全提出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無權主動採取,另外應注意提出人稱為申請人,不能寫為原告。發動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主體有兩個,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第二、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之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訴訟之後。

第三、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不受此時間的限制。最後應注意的是,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訴訟保全它是存在著較大的區別的,當然這樣的一種區別,最明顯的可能就是在這個時間限制方面,除此之外的話還有在提出的主體以及所進行的要求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擔保要求方面的話,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