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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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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規定是之後的財產保全申請和財產保全的解除的申請的話,都應當向原來的法院來進行申請。當事人向採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按此規定,管轄移送時,訴前保全移送,訴訟保全不移送,且解封財產保全的只能是原法院,而非新法院。

二、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目前為止,大家對於訴訟過程發生的一些事項,可能大多都是有所聽聞的,但是訴前保全這個概念的話可能比較陌生,大致的就是財產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之下的話,要求法院來進行一定的凍結,讓對方動不了這筆財產,當然如案件受遺送的話,那麼就需要向原來的法院來進行一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