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夫妻訴前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2.06W)

一、夫妻訴前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訴前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訴前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根據具體情況看作為擔保的財產還是查封對方的財產,財產保全時,是有不同的情況的,是作為擔保財產還是要查封的對方財產,如擔保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需提交雙方的婚姻證、戶口本並夫妻雙方在擔保函上簽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查封,不受影響。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如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為防止另一方轉移、隱匿、處分等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方可以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  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認為被告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為防止轉移財產,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債務系該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請對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但是,在執行時,不能侵犯配偶的財產權。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些夫妻,他們在離婚過程當中可能會申請財產保全,這樣一種財產保全,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一個合法的利益不受到他人的侵犯,而且在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必須要進行一定的申請,其中就包括一些證件材料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