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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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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後,應在48小時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對於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駁回裁定;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立即執行。訴前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只有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才是最合適的,因為這也便於人民法院的執行,而且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在確認管轄法院的這個問題上一般都是選擇被告人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的。不過,訴前的財產保全有嚴格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