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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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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費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費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費規定是按照擔保的金額來進行收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按照擔保額度1%收取。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與委託人簽訂協議,並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後,方可向委託方收取擔保服務費,無委託協議或未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

二、訴訟保全擔保收費標準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4、擔保優惠

對於弱勢群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由於現如今國家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地區也沒有出臺新的標準,現在還沿用的以前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也就是說法院可以要求你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

在現實生活中,目前關於財產保全提出的時間不同,會有不同的方式。比如說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過程當中的財產保全,他們兩者的收取費用也是不一樣的,訴前財產保全主要是按照擔保金額1%比例收取,而訴訟過程財產保全應當按照擔保金額1.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