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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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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法院管轄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其實,日常生活中在籤協議的時候,也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管轄權問題的,但雙方約定的管轄權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制度中關於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像房屋買賣糾紛,就只能選擇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