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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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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要求: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式

1、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 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三、訴前財產保全相關規定

1、訴前財產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並同意後,法院就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財產。

2、原告就應當在30日之內起訴至法院,否則過了時效,保全自動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內起訴至法院,則保全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財產保全,就是申請人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的財產,以便執行。

4、《民事訴訟》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人民法收到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執行,當事人對於財產保全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執行,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30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