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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風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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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風險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風險是什麼?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但是,由於保全申請往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緊迫,而為了確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聽取其意見,會將被告的財產凍結等。

而一切訴訟皆有風險,無論原告在起訴時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論上其均存在敗訴可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的賠償。

二、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兩種,他們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二)訴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在提起訴訟後也是可以合法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在訴訟的過程中一方有故意隱瞞或者是轉移財產的情況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那麼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將對方隱匿轉移財產的證據提交至法院,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財產保全的申請後也是需要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是否同意財產保全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