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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起訴前財產保全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3.24W)

一、肇事起訴前財產保全範圍是什麼?

肇事起訴前財產保全規定是什麼?

肇事起訴前財產保全範圍僅僅是限於請求的範圍。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適用條件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案件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不起訴的,承辦人應及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並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在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爭端的時候,可以提起訴訟保全。但是這種訴訟保全是需要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比如說保全的財產範圍僅僅限於訴訟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