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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提出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認為異議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法院對提出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