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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法院不回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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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轄權異議法院不回覆如何處理?

管轄權異議法院不回覆如何處理?

管轄權異議法院不回覆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法院不給回覆是違法的,必須作出裁定,是支援異議,還是駁回異議。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二、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是需要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管轄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訴訟請求來進行認定的,如果當事人發現管轄權存在錯誤的,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來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進行合法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