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訴訟管轄 閱讀(2.66W)

民事訴訟當事人認為案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對其進行處理。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怎樣處理?異議成立應當怎麼辦?不成立應當怎麼辦?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方式和相關結果,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