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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3.22W)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碰見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案件。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們解決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案件的途徑有哪些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為您做具體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

發生了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時,有以下解決的途徑:

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但是,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案件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所以,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勞動者和用人單λ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以上就是我們對“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當發生這樣問題時,如果當事人雙方能就管轄法院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就依照約定來處理。如果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不能就管轄法院達成一致意見,依照上文提供的方式解決。如果您對此還不太明白,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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