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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6.13K)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要是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話,則應當在答辯之前就向法院提出自己的異議。但法院方面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也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管轄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是怎樣的吧。

管轄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管轄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是怎樣的

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

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的制度。

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當事人。

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執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之一,但在訴訟過程中行使這樣的權利,也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操作,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異議,不然法院是會駁回異議請求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