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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行政複議的答覆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 閱讀(1.72W)

一、對申請行政複議的答覆怎麼處理?

對申請行政複議的答覆怎麼處理?

對申請行政複議的答覆如果不服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答覆的時限是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提出行政複議是屬於我們國家對於行政相對人所賦予的一種行政方面的救濟的措施,當然了,行政複議機關在接到行政複議的申請之後,首先是需要進行書面的審查的,如果說作出了不予受理的答覆的話,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這完全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