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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被告人的刑事開庭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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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多個被告人的刑事開庭流程有哪些

多個被告人的刑事開庭流程有哪些

刑事審判流程一般包括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宣判這三大步驟,開庭審理中又分為: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法庭調查階段一般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與確認,這個時候雙方會進行舉證質證。在我國法庭審判是由合議庭的審判長來主持的,詳細審判流程如下:

1、 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包括確認參與人員是否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

2、 法庭調查階段,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分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申請新證、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3、 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

4、 法庭調解階段,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 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利進行最後陳述。

5、 評議、宣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最後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二、刑事審判中對坦白的不同理解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髮生在哪個階段才能成立。首先,坦白不可能允許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階段都存在,如此也就失去了刑事法的嚴肅性。第一個階段即公安階段沒有問題,但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也構成坦白,在司法實踐中是存有爭議的。

2、坦白的應是主要的犯罪事實,如果交代的僅是次要的犯罪事實,而隱藏的事實更重且又被查明瞭的,已經交代的部分一般也不成立坦白。

3、坦白與刑訊逼供下的口供關係問題。由於刑訊逼供而招供的,依照刑法規定看,是屬於非法證據,本身應予排除,該口供本身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因此,此種情況下的被逼供述無法成立坦白。

4、坦白筆錄、坦白材料的製作問題,這對被追訴的犯罪行為人而言,是個技術問題。能夠製作“坦白筆錄”的,無疑會有助於犯罪行為人,進入後兩個階段後,該份“坦白筆錄”會有積極的作用。

三、 刑事審判的意義

刑事審判的意義在現代法治社會,刑事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保護被告人不受錯誤追究、保障辯護權等多方面的意義。

a) 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這種追訴必須具有正當性,即依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式進行。然而,追訴行為本身極具攻擊性,易偏離法律程式而侵犯公民權利,從而破壞法律秩序。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能夠起到糾正與遏止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違法行為、維護追訴行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作用,從而維護法治。

b) 審判具有保護被告人不受錯誤追究的意義。檢察機關、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與刑的請求。法院通過審理,對檢察機關以及自訴人的指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就可以實現定罪量刑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無辜。

c) 審判具有保障辯護權實現的意義。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審判為辯護權的行使提供了平臺。只有通過審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使其獲得公正的對待,也才能體現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情況是屬於案件比較簡單的,那麼一般開庭的時間不需要等很久,如果情況比較複雜的,比如說有多個被告人,那麼需要等法庭調查清楚了以後才會進行開庭。但開庭的整個流程是沒有什麼區別的。正常的庭前準備到開庭審理,到最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