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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47W)

被告人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被告人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被告庭前沒有提交證據開庭時可以提交嗎?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告知的有舉證期限,當事人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否則逾期舉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三、民事訴訟在法庭開庭前,應有哪些必須走的法律程式?

1、打民事官司最耗時間的莫過於民事送達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起訴後,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分別送達給被告,同時還會依法向被告送達舉證通知書、答辯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

2、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根據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進行郵寄送達時,經常會出現文書被退回或者被告玩失聯等導致法院無法送達上述法律文書,如果原被告沒有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那麼可能還需要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3、目前對於已送達案件,法院在開庭前可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此多數案件會走民事調解程式。

4、對於案情較為複雜或者證據較多的案件,會走質證程式。法院可能會在庭前組織原被告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但是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法院案件較多,一般很少會組織庭前質證,多數情況下通過一次開庭就將案件所有程式和問題處理完畢。

5、在答辯期內如果被告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在開庭前,如果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

6、如果原告想查封、凍結被告的房產等財產的話,還需要走財產保全程式,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被告財產線索、保全費等,然後法院辦理相關財產保全工作。

7、如果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司法鑑定的,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申請書,申請法院調查涉案的相關證據或者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的相關事項進行司法鑑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一起訴訟的案件裡面所要準備的材料有很多,特別是針對於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的時候就要做好應辯的準備,只有自己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權益,從而才能贏得這場官司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