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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在民事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3.13W)

被告方在民事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被告方在民事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1、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其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3、收集、提供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實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4、進行辯論。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同時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行使這一權利。

5、請求調解。原告起訴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三、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

一般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必須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於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會給予被告方充分的準備時間,被告所做的這些準備工作無非就是證明原告的陳述並不是本案的全部事實,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手足無措,一時之間也沒有任何可以反駁原告的證據的話,在這樣的狀態下可以在開庭之前試著和原告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