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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被告人不出庭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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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開庭被告人不出庭有什麼後果?

離婚開庭被告人不出庭有什麼後果?

如果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的,則會產生下列後果:

1、原告人經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的,而且又無正當理由,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有權按自動撤訴處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人提起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也就是說,即使被告人不到庭,人民法院照樣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對被告同樣生效。

3、對於那些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或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拘傳到庭。

二、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式有哪些

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當事人提交訴狀、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調解;調解不成開庭審理;法院判決五個階段:

(一) 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 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鑑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五) 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綜上所魔神,被告人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後,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開庭審理。但也有被告人選擇不開庭審理,認為即使不參加庭審,庭審就不會有結果。殊不知,法院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缺席判決的,對被告人反面更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