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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政訴訟開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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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政訴訟開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被告行政訴訟開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被告行政訴訟開庭前準備的材料主要是提供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相關的所有證據,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提供證據:

1.有關主體的證據材料,如果原告對行政主體的職權存在爭議的,應該提出有關其職權依據的證據。

2.有關行政程式的證據材料。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程式合法。同時,程式合法也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行政程式應包括作出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等,對此被告也要提供。

3.有關被訴行政行為認定所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主要提供書面決定中已經記載的事實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體採納的事實。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證據材料。行政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我們知道,沒有事實根據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濫用職權問題,因此被告應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證據材料。

5.有關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規範性檔案,除法律、法規外,還包括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

二、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應及時提出延期提交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是比較多的,由於需要為自己辯證沒有實施違法行為,故而被告行政訴訟開庭前準備的材料主要是那些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人證或者是無證,當然杯蓋還可以委託律師書寫無證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