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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開庭前準備事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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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開庭前準備事項包括哪些?

一、被告在開庭前準備事項包括哪些?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援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二、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三)、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五)、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綜合上面所說的,開庭就意味著案件可以進行判決,不管是對於被告還是原告在開庭前都必須要做好相關的準備,最重要的就是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案件的都是有法律流程的,一定要按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