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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開庭被告被羈押可以缺席判決嗎?

辦案流程 閱讀(2.01W)

一、民事案件開庭被告被羈押可以缺席判決嗎?

民事案件開庭被告被羈押可以缺席判決嗎?

1、民事案件開庭被告被羈押不可以缺席判決,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由於被羈押不能出庭的情況,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明確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為被告主要是客觀不能為,而不是主觀不想為,法院可以把被告從羈押場所提到法院開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羈押的場所開庭。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與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應進行缺席審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決。

2、被告因被羈押不能出庭審理案件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或者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5)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民事被告被羈押如何啟動訴訟程式?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後,應該查明以下事實,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有影響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後再審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確因涉嫌犯罪正在羈押的,參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根據規定,裁定中止本案訴令,這樣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3、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沒有影響的,可以直接審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民事糾紛若是已經被法院受理,但是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被告就已經被法院逮捕的,此時若是羈押已經影響到了民事糾紛的審理,此時法院可以選擇中止處理案件,或者加壓人員也可以與他人簽署委託書,由辯護律師來參與民事糾紛的處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