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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羈押的民事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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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羈押的民事案件管轄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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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型別

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型別:
(一)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
一般地域管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在原告應被告原則基礎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地:
其一,遵循了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原則。
其二,基於上述情況,當然也就便於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其三,適應了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區域性特點。
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在管轄上有兩種結果:
一是如果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是如果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出現共同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我們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轄的兩種形式:
其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其二,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築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動產的訴訟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說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一個慣例。是糾紛或爭議的內容包含了主體所擁有的不動產物的物權。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案件:
一是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行政案件;
二是因建築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
三是因汙染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等等,總之,作為所爭議的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的物權。
(三)共同管轄
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發生在兩種不同的條件下:
其一,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標準各異,因而導致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
其二,法律規定的管轄標準是同一的,但由於當事人的複合因素而導致的共同管轄。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儘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於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