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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法院開庭被告缺席算敗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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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法院開庭被告缺席算敗訴麼?

離婚案件法院開庭被告缺席算敗訴麼?

法院開庭被告缺席不一定算敗訴,若被告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被告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因此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一是要核對是否真實,是否詐騙行為,二是若確定真實的,則應該積極出庭應訴。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出庭,也會有敗訴的可能。

二、 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缺席會怎麼判?

1、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

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關於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

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於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於兩難的境地。

3、家庭財產狀況查明難

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當被告一旦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

4、一方離婚的目的識別難

缺席判決,特別是公告送達而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為一些當事人為達到借假離婚而規避法律的目的,這種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慌稱其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後,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

5、婚姻案件的調解程式落實難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從此條文看出,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經傳票傳喚不到庭應訴的,則不可能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以被告不到庭無法進行調解為由而無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審理,這使得那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法院將處於兩難的境地。

另一種情況,若不中止審理,則又有違反程式之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而該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若是原告缺席的,此時一般會做撤案處理。若是被告無故缺席的,需要判斷是否有法定事由無法到庭,比如離婚被告被羈押等就屬於合理的理由,此時法院會中止審理,若是無故缺席的,法院會正常開庭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