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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對被告缺席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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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缺席審判僅僅限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對其他型別的案件均無法適用。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對被告缺席判決嗎?

《刑訴法》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