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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訴訟 閱讀(2.54W)

一、被告缺席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被告缺席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被告缺席開庭後,必須按照宣判時間來下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下判決書,擇期宣判的,應當立即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那麼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的情況,決定案件的宣判時間。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當庭宣判的,在宣判結束後,應當在10日將判決書送達給被告和原告;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擇期宣判的,在宣判結束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至被告和原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將判決書送達至被告和原告。

二、人民法院中止審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去參加庭審,其中被告經過人民法院的傳票,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去參加庭審,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然後人民法院再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宣判時間,從而確定下判決書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