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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被告被羈押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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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被告被羈押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嗎?

離婚案件被告被羈押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嗎?

1、離婚案件被告被羈押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民事被告被羈押情況下,被告仍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活動。訴訟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等同於被告自身行為。

2、如果在押人員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實不宜離所出庭,看守所可與人民法院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開庭審理。

3、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有影響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後再審理民事案件;

4、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沒有影響的,可以直接審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二、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資訊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這裡,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絡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絡。

(二)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黃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 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關於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握。

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絡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考慮採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對於已經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在案件還沒有審理結束之前,離婚案件的被告就已經被公安機關羈押的,此時並不一定就會導致案件必須要中止審理,因為大部分的離婚案件都是有律師代理的,對於此種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宣判,然後將宣判的結果告知離婚被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