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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被告缺席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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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被告缺席會怎麼判?

夫妻雙方出現感情破裂,如果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卻不願意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將對該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個人離婚。在現實中,離婚訴訟中的被告方可能會因為不願意離婚而不去法院參加庭審,那起訴離婚開庭被告缺席會怎麼判?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回答了這個問題,希望可以解決大家的疑惑。

一、起訴離婚開庭被告缺席會怎麼判?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是比較多見的。因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此判決即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式正義,所專門設定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對於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傳票,或被告早已失蹤下落不明,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法院應當如何傳喚被告才能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臺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二、被告缺席給審判帶來的困難

一種是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不容否認,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審理缺席離婚案件時出現的困難亦不容忽視。筆者對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缺席審理的情形出現的困難認真進行調查分析,具體有以下幾種難點:

1、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關於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於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於兩難的境地。

3、家庭財產狀況查明難。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當被告一旦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

4、一方離婚的目的識別難。缺席判決,特別是公告送達而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為一些當事人為達到借假離婚而規避法律的目的,這種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慌稱其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後,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

5、婚姻案件的調解程式落實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從此條文看出,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經傳票傳喚不到庭應訴的,則不可能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無法進行調解為由而無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審理,這使得那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法院將處於兩難的境地。另一種情況,若不中止審理,則又有違反程式之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而該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來決定的。離婚訴訟案件的雙方必須出席,但如果一方經傳喚後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在一定的意義上是放棄了自己答辯的權利,雖然法院在審理時會慎重對待,但被告缺席對自己來說,明顯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