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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判決還能再做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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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缺席判決還能再做調解嗎?

被告缺席判決還能再做調解嗎?

被告缺席可以做調解,也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百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度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在這些民內事案件中,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適用特別程式及適用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和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容認案件均無調解可能,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無論是對席審理還是缺席審理的,只要有調解可能,均應當進行調解。

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1、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3、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被告拒不到庭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原因來進行處理,涉及到被告屬於不可抗因素而無法到場的,那麼該審判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延遲進行的,但如果涉及到被告故意不到庭的,那麼可以根據犯罪事實以及掌握的證據直接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