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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

刑事案件不能缺席判決。當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審開始之前程式上的一個重要審查環節。
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
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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