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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能對抗房屋買受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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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能對抗房屋買受人嗎?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房屋買受人。法律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因此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房屋買受人。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並不一定能對抗房屋買受人,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工程款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基於對消費者購房人生存權的保護,最高院認為在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不僅包含勞動者的工資,還包括材料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因此,承包人的經營利益與用於自身居住使用的消費者購房人的利益是不完全對等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凌駕於消費者生存權利之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就該建設工程修建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對該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是一種法定優先權,是法律為了保護承包人這一相對弱勢的群體而創設的。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故在已經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產生衝突時,應優先保護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數量是逐年增加的,此時也就導致了工程款給付等工程糾紛的數量逐年增加,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承包建築工程的人來說,此時其對於工程款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但是此時也是劣後於消費者的優先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