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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後受讓人有優先受償權嗎

建設工程承包人轉讓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債權,受讓人基於債權的轉讓而取得工程款債權,因而其應當享有該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法定優先權屬於擔保物權,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該權利依附於所擔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擔保的工程發生轉讓,也不影響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後受讓人有優先受償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