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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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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探究

【內容提要】 《合同法》第286條的設定標誌著一項新的民事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誕生。本文圍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基本理論、法律適用及其例外、優先效力及其限制和我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立法完善四個方面對這一民事權利作了論述。文中著重論證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性質應為法定抵押權;對其權利主體、行使條件、除外情形及其在民事權利競合時的優先效力作了歸納;根據對我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立法現狀的分析,提出了設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登記公示制度等四個方面的立法完善和增設具體法條的構想。

【關鍵詞】建設工程價款 優先受償 研究 完善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①。

長期以來,由於國家對建築、房地產業巨集觀調控失衡,加之建築、房地產業投資、開發、建設的操作和管理缺乏必要的規範和監督,導致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快增長,拖欠建設工程價款的現象十分突出,嚴重地危害了建築、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並一定程度上危及著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②。為了切實解決拖欠建設工程價款這一日益突出的緊迫問題,保障建設工程承包人工程價款債權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作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規定。由此,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創設了一種新的民事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基本理論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概念

要弄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概念,首先要明確何為優先權。優先權,是指當不同性質民事權利發生竟合衝突時,債權人就其所享有的某種債權或某種民事權利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優先於其它民事權利受償或實現的一種權利。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建設工程所涉諸多法律關係中,建設工程承包人基於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係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行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優先於建設工程諸多法律關係中的其它權利而首先獲得清償的民事權利。優先權制度最初起源於羅馬法,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將其加以確定③。我國現行立法並未規定獨立的優先權制度,只是散見於《破產法》、《海商法》中一些特殊情況下特定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單獨規定④。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特徵

從《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徵:

(1)權利法定性 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民事權利設立和優先權之間順位必須是由國家法律來規定,其它的法律淵源無權設立;同時,這一民事權利也不能由當事人之間自己來約定和創設。如留置權人對依法佔有標的物的留置和變現優先受償,是由《擔保法》作出規定⑤,不是由當事人約定和創設。

(2)優先性或優先受償性 是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建設工程法律關係體系中,該權利效力強於其它沒有優先權的權利,比其它沒有優先權的民事權利優先實現,其債權優先獲得清償。

(3)無須登記公示性 由於優先權大體均為物權上優先權和具有物權性質的特種債權上的優先權,因此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一般民事優先權都具有公示的外部特徵,如抵押權要辦理抵押登記。但從《合同法》第286條及第十六章的規定來看,並沒有要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享有人就該優先受償權進行登記,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並不以登記為條件。

(4)從屬不可分性 是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它的產生和存在是依賴於一定債權即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產生和存在為前提條件的,且以標的物全部受償,不受建設工程價款債權部分清償或部分轉讓的影響。

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上四個方面的法律特徵來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特種優先債權,儘管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其卻不是物權,仍屬債權,是一種特殊債權,是因為法律的特殊規定,使其物權化了。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

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在法學理論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即留置權說、優先權說和法定抵押權說。目前,法學理論界頗具影響力的兩種觀點是優先權說和法定抵押權說。

1、留置權說 該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承包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承攬法律關係,而留置權是承攬方一種法定的擔保權利。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為一種特殊的留置權。

2、優先權說 該觀點認為,抵押權最顯著的特徵是:為使其具有公示作用和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須依法登記,而《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未作應當履行登記手續的規定,故該權利應當為優先權。同時,認為其觀點在理論及實踐上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解釋為優先權⑥。

3、法定抵押權說 該觀點認為,從《合同法》第286條立法過程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為法定抵押權。

本文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既非留置權,也非優先權,應當為法定抵押權。

1、從其與留置權、優先權比較看,非留置權、優先權

根據我國民法理論和《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留置權的特點是:依特定的合同而產生,權利客體是動產,以對標的物的佔有為權利成立和存續的條件;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而產生,不屬於《擔保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保管、運輸、加工承攬三類合同。其權利客體是建設工程,屬於不動產而非動產;其不以對標的物佔有為權利的成立和存續條件,即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交付發包人後,其仍然享有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所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是留置權。

優先權通常被用來說明某些權利的性質和特徵,成為一個普通名詞。從廣義上說,具有優先受償權、優先請求權、優先申請特徵的各種權利都是優先權。如抵押權優先於一般無擔保債權受償;留置權優先抵押權受償等等,這些均稱為優先權;而這裡的優先權卻分別是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含義。所以,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解釋為優先權也不甚貼切。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為法定抵押權

(1)、從《合同法》立法過程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為法定抵押權。曾參與《合同法》起草的著名法學家樑慧星教授認為,要判斷《合同法》第286條究竟屬於優先權還是法定抵押權,必須考察該法條的立法背景和過程。從立法過程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86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至正式通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是優先權的建議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