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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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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具備法定條件而發生。但優先權的行使還需符合法定程式和方式。
⑴催告程式。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
⑵行使方式。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286條規定,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兩種方式:①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②申請法院依法拍賣,且這裡的拍賣僅限於通過法院來實現。
⑶行使期限。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對中途停建的工程(爛尾樓),如無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證據,可依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作為竣工日期。工程價款優先權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